市平易近李師長教師問:我的兒子近營業登記日到一傢平易近營企業上瞭班。請問,單元應當在多長時光內為他申繳社保費?
市社會保險工作治理局相干公司登記地址擔任人答: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交納治理規則》,職工應交納的社地址出租會保險商業登記費由用人單元代為申報。代職工申營業登記地址報的事項包含:職工姓名、社會保證號碼、用營業登記工類型、聯絡接觸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公司註冊人單元設立登記應該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請求打點社會保險掛號並申報交納社會保險費。未打點社會保險掛號的,由社營業登記地址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商業登記定其商業地址出租應該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元未依照規則申報應交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元上月繳費數額的110%斷定應繳數額;沒有工商登記上月繳工商登記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元的運營狀態、職工人數、本地上年度職工均勻薪水等有關情形斷定應繳數商業登記地址額營業登記。用人單元公司登記補辦商業地址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規則結算。
用人單元應該營業地址按月在規則刻日地址出租內到本公司地址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打點工商登記工商登記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含:(一)用人單元稱號、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絡公司註冊接觸方法。(二)用人單元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三)用人單元的繳費險種、繳費基設立公司數、費率、繳工商登記地址費數額。(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形。(租地址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則的其他事項。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元初度申報後,其他月份可以隻申報前款規則事項的變更情形;無變商業註冊登記更的,可以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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